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衡阳仁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执8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衡阳仁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的何某某与衡阳仁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衡阳仁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座落在衡阳市石鼓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肖剑星审判员杨丽萍审判员杨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媇校对责任人:肖剑星打印责任人:杨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