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公司与陈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公司,陈晨,广德县中央乐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669号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古方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585649-2。法定代表人:刘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俊,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晨,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第三人:广德县中央乐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广德县中央乐城********室。负责人:林斗彪,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陈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确切导致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通知原告后,其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它新的送达地址和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帅煜物业服务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