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敏与范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范建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036号原告陈敏,男,1950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健壮,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建东,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范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路 军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显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