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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敏与范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范建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036号原告陈敏,男,1950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健壮,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建东,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范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路 军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显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