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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9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与于东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于东升,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95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于东升,男,196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姚明,女,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于东升、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