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屹文与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屹文,陈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1453号原告:胡屹文。被告:陈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屹文与被告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屹文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屹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依法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胡屹文负担(已缴)。审 判 长 杨伟东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人民陪审员 吕仁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