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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绍学诉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学,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908号原告郑绍学,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唯一国际1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xxx。法定代表人蔡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涛,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胜,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苗族自治县镇南镇镇南镇居28号。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绍学诉被告贵州东恒(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绍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绍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郑绍学承担。审判员  郭文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文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