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刑更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孟庆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庆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60号罪犯孟庆宗,又名孟庆宇、孟庆忠、孟忠,绰号二愣子,无职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孟庆宗于2004年8月5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月29日释放;2010年3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以(2014)新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宣告缓刑部分,认定罪犯孟庆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拘役六个月。拘役日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2014年6月25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以(2014)新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裁定,将拘役刑期更正为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孟庆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孟庆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孟庆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孟庆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庆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