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033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倪科伟,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乙。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曹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乙、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甲撤回对曹某乙、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