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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4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曹×1与曹×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1,曹×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4059号原告曹×1,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母福奎,北京母福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2,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1诉被告曹×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2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1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曹×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