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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X与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49号原告吴某。被告传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13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兴隆镇庙塘坝村香树组63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207137213。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马正义人民陪审员  孙中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云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