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X与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49号原告吴某。被告传某某,男,生于1972年7月13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兴隆镇庙塘坝村香树组63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207137213。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马正义人民陪审员 孙中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云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