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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373号原告廖某某,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金某某,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明祖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