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23民初277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道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在修××乡(现六桶镇)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09月23日,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女蒋秋雨。××××年××月××日,双方生育次女蒋沐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15年11月,原告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蒋秋雨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蒋沐熙由原告抚养;双方共同债务50000.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被告蒋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都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修建的房子归两个子女所有,原、被告无权利分享该房产。双方的共同债务68100.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且原告承担的一半必须拿出现金交由法庭,再由法庭转交给被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修××乡(现六桶镇)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09月23日,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女蒋秋雨。××××年××月××日,双方生育次女蒋沐熙。2015年11月,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外出至今,与被告分居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有向修文县六桶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00.00元,向苟朝友借款8100.00元,欠卖电器杨老四欠款4300.00元,欠卖家具明老板欠款4500.00元,欠做门帘杨平欠款700.00元,共计67600.00元;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庭审中,原、被告均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位于贵州省修文县六桶乡(现六桶镇)盐井村街上修建有房子一栋,但该房屋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及房产手续;另外,被告明确表示如果两名子女均归被告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供的原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修文县六桶信用合作联社证明复印件一份及被告提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派出所询问笔录三份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须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11月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另外,在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因、分居情况和原、被告的意见,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并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应将子女明确由被告抚养为宜;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因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本院从其自愿。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被告主张的其余债务500.00元,因原告否认,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500.00元债务不予认定。对于原、被告共同在六桶乡(现六桶镇)盐井村街上修建的房子,因未办理用地手续及房屋产权手续,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双方所生长女蒋秋雨、次女蒋沐熙由被告蒋某抚养;三、双方的共同债务所欠修文县六桶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00.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贷款33800.00元清偿责任,被告蒋某承担贷款16200.00元清偿责任。其他共同债务17600.00元(包括向苟朝友借款8100.00元,欠卖电器杨老四欠款4300.00元,欠卖家具明老板欠款4500.00元,欠做门帘杨平欠款700.00元),由被告蒋某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婷婷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