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与武隆县仙女山国际户外营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武隆县仙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888号原告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牌坊三路20号1幢2-4-1,组织机构代码55903750-9。法定代表人张敦容。被告武隆县仙女山国际户外营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香叶路。法定代表人王庆。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与武隆县仙女山国际户外营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隆县仙女山国际户外营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重庆高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人民陪审员 王成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