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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聊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聊某,金坛某某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聊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聊某利用被害人赵某交予其停车使用的汽车钥匙,乘隙窃得被害人赵某小型汽车内的人民币29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聊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聊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聊某为实施网络赌博而盗窃,致使被盗财物追缴困难,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聊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也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被判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聊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俊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