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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董留群与买大民、买海民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留群,买大民,买海民,买新民,田新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558号原告董留群。被告买大民,现年约40岁。被告买海民,现年约40岁。被告买新民,现年约35岁。被告田新建,现年约50岁。本院在审理董留群诉买大民、买海民、买新民、田新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董留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买大民、买海民、买新民、田新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董留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留群撤回对买大民、买海民、买新民、田新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董留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