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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邱壬乙与田召兵、韩涛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壬乙,田召兵,韩涛,毕春青,李家涛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61号原告:邱壬乙。委托代理人:王越,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召兵。被告:韩涛。被告:毕春青。被告:李家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壬乙诉被告田召兵、韩涛、毕春青、李家涛退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壬乙于2016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壬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00元,由原告邱壬乙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强代理审判员  宋欣欣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昱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