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邱壬乙与田召兵、韩涛等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壬乙,田召兵,韩涛,毕春青,李家涛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61号原告:邱壬乙。委托代理人:王越,山东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召兵。被告:韩涛。被告:毕春青。被告:李家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壬乙诉被告田召兵、韩涛、毕春青、李家涛退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壬乙于2016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壬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00元,由原告邱壬乙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强代理审判员 宋欣欣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昱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