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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鱼彩艳与被告李志华、何紫娥、边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彩艳,李志华,何紫娥,边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820号原告鱼彩艳。被告李志华。被告何紫娥。被告边志宏。原告鱼彩艳与被告李志华、何紫娥、边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鱼彩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彩艳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彩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0元,退还原告鱼彩艳。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