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鱼彩艳与被告李志华、何紫娥、边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彩艳,李志华,何紫娥,边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820号原告鱼彩艳。被告李志华。被告何紫娥。被告边志宏。原告鱼彩艳与被告李志华、何紫娥、边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鱼彩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彩艳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彩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0元,退还原告鱼彩艳。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