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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187号原告刘某某,女,1970年12月10日生。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3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来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