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336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庆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