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泊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泊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8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孝达,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泊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徐文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泊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沪0230民初18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800元,冻结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