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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林东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霞,林东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王春霞,林东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3808号原告:王春霞,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平,内蒙古乌兰浩特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龙(系原告丈夫),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东祥,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内蒙古广电网络一楼。法定代表人白雪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春霞与被告林东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王春霞以暂不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王春霞承担。审判员  梁鑫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