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x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506号申请人张xx,女,1934年11月2日出生。申请人解x1,女,1956年4月23日出生。申请人解x2,男,1958年1月1日出生。申请人解x3,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2016年4月27日,申请人张xx、解x1、解x2、解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2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解x4名下在西城区西黄城根南街xx号院x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房屋归张xx(身份证号:)和解x3(身份证号)按份共有,其中张xx占70%份额,解x3占30%份额。二、解x1、解x2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解x4名下在西城区西黄城根南街xx号院(xx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房屋。”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张xx、解x1、解x2、解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2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x、解x1、解x2、解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2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