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现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02号罪犯刘现忠,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焦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现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被告人李拥军、朱逢永赔偿被害人医疗等费用342536.95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05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11月9日交付河南省焦作少管所执行刑罚,后调入河南省郑州监狱继续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对刘现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25日对刘现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现忠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22日21时,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对路人韩某某、李某某实施抢劫,对其殴打后劫得背包一个,内有现金200元、手机一部(价值2597元)。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现金三被告人共同挥霍,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Ⅰ级伤残。该犯系主犯。罪犯刘现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3月获得表扬;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现忠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现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