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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终23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又名“伍某”。2008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19日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渝0118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陈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此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建恒代理审判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