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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光宁诉被告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宁,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2830号原告周光宁,男,汉族,1957年7月2日生。被告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华安新村3号。法定代表人陈丽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石磊,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光宁诉被告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泰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光宁、被告仟泰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庄石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原告周光宁诉称:2014年8月15日,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保安,从事夜间巡查14家银行网点安全检查工作,工作时间为20:00-次日凌晨2:00,每天工作6个小时。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刚入职的工资为1800元/月,后调整为1900元/月,现在为2000元/月。2016年2月底,被告无故口头辞退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解除决定,也遭被告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经仲裁前置程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14年9月16日-2015年8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000元(11个月×2000元);2、为原告补缴2014年8月15日-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2000元×2个月×2);4、支付原告2014年8月15日-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600元(13天×200元,2014年9月8日中秋、2014年10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2月19日-21日春节、2015年4月5日清明、2015年5月1日、2015年6月20日端午、2015年9月27日中秋、2015年10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7日-9日春节,以上共计15天,其中2014年10月1日和2015年10月1日两个国庆节被告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被告仟泰物业公司辩称:1、关于双倍工资,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书,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问题。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是自行离开被告处,不存在被告辞退的事实,而且如果原告愿意,现在仍可以去被告处工作。3、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首先,原告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但部分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在2015年2月29日之前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次,我方认可如下8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2015年4月5日清明、2015年5月1日、2015年6月20日端午、2015年9月27日中秋、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7日-9日、共计8天时间;最后,原告的计算方式有误。原告的平均基本工资是1653元,上述8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应为1653÷21.75÷8×6小时×300%×6天=1368元。被告在2016年2月份已经支付加班费100元,应当予以扣除;4、社保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双方无争议事实2014年8月15日,周光宁(乙方)进入仟泰物业公司(甲方)处担任保安。同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期限为2014年8月15日-2016年8月14日,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岗位,严格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员工手册、考勤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各项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供(秩序维护)劳务,认真履行对应岗位职责。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实行月薪制,劳务报酬标准为1480元/月。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标准作为计发乙方加班劳务费的核算基数,若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低于南京市最低保障工资,则按南京市最低保障工资作为乙方加班工资的核算基数。周光宁的工作时间为20:00-次日2:00,每天工作6小时。周光宁20**年3月工资为1980元,2015年4月-6月工资为1950元,2015年7月-8月工资为2150元,2015年9月工资为2050元,2015年10月工资为2213元,2015年11月-12月工资为2080元,2016年1月工资为2100元,2016年2月工资为2277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00元)。上述工资是实发工资。周光宁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当月最低工资标准)+考核工资+延时工资+职务津贴+奖励。周光宁在2015年3月-2016年2月29日期间共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9天,分别为2015年4月5日清明、2015年5月1日、2015年6月20日、2015年9月27日中秋、2015年10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7日-9日,其中2015年10月1日的加班费仟泰物业公司已经支付,2016年2月仟泰物业公司另支付了1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周光宁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庭审中,周光宁陈述:“2016年1月28日,队长通知说经理点名要我走,我提出过完年再说。过完年后我找经理谈,经理说让我干到2016年2月底走人,于是我就干到2016年2月29日离开单位。”2016年3月13日,周光宁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诉讼请求,2016年3月24日,该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周光宁遂诉至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仟泰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周光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仟泰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周光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仟泰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周光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周光宁在仟泰物业公司负责夜间巡查,其提供的劳动是仟泰物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仟泰物业公司亦支付其工资报酬,周光宁在工作期间也接受仟泰物业公司的管理,并遵守仟泰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周光宁目前并未达到退休年龄,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其次,周光宁与仟泰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虽然名称并非劳动合同,但其已包括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基本条款,该份合同即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故周光宁要求仟泰物业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1年,周光宁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6年3月13日,故周光宁在2015年3月13日之前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3月13日-2016年2月29日期间,周光宁共在法定节假日加班9天,其中2015年10月1日的加班工资已经支付,故仟泰物业公司未支付周光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天数为8天。其次,周光宁与仟泰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劳务报酬标准作为计发乙方加班劳务费的核算基数,若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低于南京市最低保障工资,则按南京市最低保障工资作为乙方加班工资的核算基数。周光宁工资构成中,周光宁每月固定发放基本工资(即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余项目均为非固定发放,因此,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周光宁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仟泰物业公司主张周光宁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1653元,本院予以认可。故仟泰物业公司应支付周光宁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为1316.41元。(1653元÷21.75÷8×6小时×4天×300%+1770元÷21.75÷8×6小时×4天×300%-100元)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周光宁主张仟泰物业公司口头辞退,仟泰物业公司主张周光宁自动离职,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故本院认定仟泰物业公司口头提出辞退周光宁。另结合周光宁在庭审中陈述仟泰物业公司公司经理提出让周光宁干到2016年2月底走人,周光宁也干到了2016年2月底,由此可见,仟泰物业公司先提出与周光宁解除劳动关系,而周光宁同意了仟泰物业公司的意见,并干到单位提出的截止日期。此过程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仟泰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周光宁经济补偿金。周光宁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2187.2元。【(1980元+1950元×3+2150元×2+2050元+2213元+2080元×2+2100元+2277元+1316.41元)÷12】。周光宁主张按照2000元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周光宁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离职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仟泰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周光宁经济补偿金为4000元。(2000元×2个月)关于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光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6.41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共计5316.41元;二、驳回原告周光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桂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石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