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肖湘祁与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湘祁,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443号申请执行人肖湘祁。被执行人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力。申请执行人肖湘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阳光客运发展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