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812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利军,大名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子乾,大名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太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