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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17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谭德奇与唐云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德奇,唐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17民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德奇,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杜奎生,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云建,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余扬锋,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德奇因与被上诉人唐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德奇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奎生,被上诉人唐云建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扬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谭德奇提供了三份领款单等新的证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郭 力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玉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