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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梅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570号原告梅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燕海,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崔福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