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梅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570号原告梅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燕海,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崔福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