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黄泽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611号罪犯黄泽文,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渝三中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泽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泽文减刑一年;2014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1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泽文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黄泽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黄泽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泽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泽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