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林春与被申请人陈伦润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林春,陈伦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陈林春,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申请人:陈伦润,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林春申请宣告陈伦润失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陈林春以在外务工且生病的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林春因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院不能继续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何保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玉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