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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启海与远安县金英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海,远安县金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96号申请执行人刘启海。被执行人远安县金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世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启海与被执行人远安县金英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启海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2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远安县金英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均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25执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