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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狮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狮汽运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985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狮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简瑞和,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聂俊军,高安市筠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建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狮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狮汽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狮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狮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9元,减半收取29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