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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9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美宝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林美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美宝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林美华,陈锚,何云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998-1号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芜湖。法定代表人:黄跃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美宝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美华,执行董事。被告:林美华,私营业主。被告:陈锚,男,汉族,私营业主,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何云云,女,汉族,私营业主,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美宝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林美华、陈锚、何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芜湖美宝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林美华、陈锚、何云云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美宝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林美华、陈锚、何云云在银行存款的300万元或查封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勇审 判 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陈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