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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姜晓玲与武俊、鲁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玲,武俊,鲁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1438号原告姜晓玲。委托代理人李玉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秋娥,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俊。被告鲁三梅。原告姜晓玲与被告武俊、鲁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玉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俊、鲁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晓玲诉称,被告武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告武俊、鲁三梅均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武俊于2015年2月15向原告姜晓玲借款70000元,并于次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姜晓玲人民币柒万元武俊2015.2.16”。借条出具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具状诉来本院。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武俊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鲁三梅负有共同偿还之责。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原告举证和陈述作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俊、鲁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姜晓玲借款本金70000元及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偿还借款本息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