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1705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每月应给付刘某某抚养3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该案一时难以执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2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有了新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雒新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