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乌兰图娅与青克乐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图娅,青克勒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图娅,女,34岁,蒙古族。被执行人:青克勒其其格,女,57岁,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青克勒其其格在你单位的账户:6229760580600XXXXXX内的存款5400元,扣划至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账户。收款单位: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帐号:8000301229000000009600开户银行: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信用合作联合社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