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52号罪犯刘彦,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工,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金庄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甘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10000元,该犯家庭成员1人,女儿上学全靠村里人救济维持生活,家庭贫困,附:甘泉县民政局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一份)。刑期执行自2013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刘彦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