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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一伟与李淑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伟,李淑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054号原告王一伟。被告李淑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伟与被告李淑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一伟负担。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子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