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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刘霞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94-2号原告赵某某。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刘霞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找到被告赵某某,迟迟不能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件不宜适应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调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