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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7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范赛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745-2号原告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兆道。被告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范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范赛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城大街南、晏子路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高国用(2009)第3**号,地号3-(15)-34,面积6157.6平方米的查封;解除对被告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城大街(东)1688号的鑫彤飞大厦1至17层,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初 晓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745-2号高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范赛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74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告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城大街(东)1688号的鑫彤飞大厦1至17层,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的查封。附:(2015)高法商初字第745-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745-2号高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鑫彤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范赛飞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74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告高密鑫彤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城大街南、晏子路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高国用(2009)第3**号,地号3-(15)-34,面积6157.6平方米的查封。附:(2015)高法商初字第745-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