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8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古育明与广州粤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执822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育明,广州粤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姚维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8227号申请执行人:古育明,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委托代理人:薛涛、卢然达,均系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粤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姚维斯。委托代理人:刘平厚,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维斯,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古育明与广州粤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2015)穗天法执加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广州粤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5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逾期利息;负担受理费、保全费26810元等。被执行人姚维斯对上述债务在500000的范围元内承担偿还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偿还144多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延期付余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具体详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余款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8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