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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胡立新与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新,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9行初71号原告胡立新,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沈鎏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2016年4月7日,原告胡立新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虹规土业字[2015]第2号《规划业务通知书》及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本院同日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6)沪0109行初71号。同日,本院已立案受理了原告雪峰提起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虹规土业字[2015]第2号《规划业务通知书》及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案号为(2016)沪0109行初64号。由于上述两案原告所要求撤销的行政行为系同一行为,即使行政复议决定文号不同,但复议决定所针对的行政行为相同,且均维持了该行政行为,故应予并案审理,现裁定如下:将(2016)沪0109行初71号案件原告胡立新作为(2016)沪0109行初64号案件的共同原告并案审理。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胡立新。审 判 长  邱 莉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建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