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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宝国与龙海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国,龙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国。被执行人龙海波。申请执行人王宝国与被执行人龙海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2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