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鄢X诉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X,林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998号原告鄢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被告林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原告鄢X诉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鄢X以与被告林XX经亲朋劝说并已和好为由,明确表示不再继续诉讼。本院认为:撤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享有的法定权利,尤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秉持友爱和睦、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X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鄢X负担。审判员 郭顺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洪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