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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广兴与丁勇、张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广兴,丁勇,张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181号申请人刘广兴,委托代理人胡雪斌(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勇,被申请人张丽,申请人刘广兴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45万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勇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海景花园B区(二支沟临街用房)1层13室房屋。申请人刘广兴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29栋1单元20层4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广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勇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海景花园B区(二支沟临街用房)1层1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建筑面积:52.64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刘广兴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29栋1单元20层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硚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