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奥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49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奥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邓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瑜才,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奥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妙云,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航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奥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595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予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奥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且其财产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查封,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