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景明与杨坤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明,杨坤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张景明,男,汉族,30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杨坤发,男,汉族,42岁,住克拉玛依市。申请人张景明与被执行人杨坤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2015)克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案款12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轻型货车,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5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能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克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晓霁代理审判员 王二飞代理审判员 严 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