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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胡鹏与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鹏,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胡鹏。被执行人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吴洪山,该××总经理。胡鹏与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镇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一、解除胡鹏与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十日内归还胡鹏购房款510300元;三、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胡鹏经济损失39446.38元;四、驳回胡鹏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位于句容市郭庄“旭园”所开发的未获验收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鹏要求本院将仲裁裁决解除其与句容红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列的房产查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将来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镇江仲裁委员(2014)镇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张 镇代理审判员  曾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