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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缪华江申请执行丁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024执353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华江,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缪华江。被执行人丁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租金1600元和返还一个十吨油罐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43条,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林的银行存款165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同等价值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丁林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缪华江的一个十吨油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妍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洪建 微信公众号“”